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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化工集团煤矿发生迟报事故!平板车快速下滑(跑车)几百米矿工被撞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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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化工集团煤矿发生迟报事故!平板车快速下滑(跑车)几百米矿工被撞伤致死,

凭祥红木,老红木琴桌,马未都红木  原标题:山西潞安化工集团煤矿发生迟报事故!平板车快速下滑(跑车)几百米,矿工被撞伤致死......

  山西潞安化工集团蒲县新良友煤业有限公司“8·3”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2022 年 8 月 3 日 7 时 49 分许,山西潞安化工集团蒲县新良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良友煤业)11106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84.3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组织蒲县人民政府以及蒲县应急管理局、蒲县公安局、蒲县总工会等部门,于 2022 年 8 月 6 日成立了山西潞安化工集团蒲县新良友煤业有限公司“8·3”一般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蒲县监察委员会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报告如下:

  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7 日,由原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成,注册地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宝源路 53 号,注册资本 200 亿元,由山西省国资运营公司全资持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志清。

  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设能源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能源事业部内设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机电部、通风部、地测部、调度指挥部及党委办公室、纪委、工会等部室。现有潞安本部、武夏、忻州、临汾、晋中、阳泉六大矿区,拥有矿权总面积 1008.8km2,地质储量 102.54 亿吨,开采煤种主要为瘦煤、贫瘦煤、贫煤三种。下辖 35 座矿井,其中:生产矿井 28 座、基建矿井 3 座、停缓建矿井 4 座,公告产能 8860 万吨/年。

  2021 年 12 月 24 日,潞安化工集团公司综合考虑各矿的股权隶属关系、地理位置以及其上一级控股公司(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的安全管理能力等因素,决定将煤矿安全管理层次调整为三个层级,根据《关于调整煤矿单位安全管理层级的通知》(潞化安环发〔2021〕278 号):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管理层级、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以下简称潞临公司)为第二管理层级、新良友煤业为第三管理层级。

  潞临公司为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 1 月 17 日,位于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刘家庄村,负责蒲县境内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 9 座煤矿的安全监管。公司设有安监部、生产调度室、地测部、通风部、机电部、监控部等 6 个井下业务部室和综合办、党群办、企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煤质化验中心等 7 个地面管理部室。

  新良友煤业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乔家湾镇盘地村,隶属于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55 号文件批复由原蒲县新良友煤矿、蒲县华泰鑫煤矿和蒲县盘鑫煤矿整合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新良友煤业有限公司,其中:潞安环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占股 80%, 两个自然人股东霍银锁、曹俊才各占 10%。

  新良友煤业井田面积 5.3485km2,批准开采 2#-11#煤层,设计生产能力 60 万吨/年。矿井 3#煤扩建工程于 2012 年 12 月投产、2019 年 10 月闭坑。矿井 11#煤层建设项目于 2017 年 5 月开工建设,2021 年 12 月通过竣工验收,2022 年 3 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经理(矿长)赵晓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为 81X,有效期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年 7 月 30 日。

  新良友煤业配备有总经理(矿长)、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和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运输副总工程师。现有科级管理机构共 17 个,分别是安监部、生产部、调度室、监控部、通风部、机电部、地测部、培训部、班建部、人力资源部、后勤保卫部、综合部、党群部、环保技术部、企划部、财务部、供应部;各类队组共 7 个,分别是综采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机运队、机电队、兼职救护队、探放水队。

  现有在册人员 504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51 人、特种作业人员 141 人、井下作业人员 246 人、其它辅助人员 66 人。

  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零点班 0 时至 8 时(生产班),八点班 8 时至 16 时(检修班),四点班 16 时至 24 时(生产班),逢 10 天倒班一次。

  2022 年 8 月 3 日 6 时 10 分,掘进一队副队长杨智乾主持召开八点班班前会,当班出勤 15 人,杨智乾安排作业人员到 11106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前半个班掘进两排,后半个班检修,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6 时 50 分左右作业人员入井,7 时 10 分左右到达工作面二部溜子巷处开始搬运锚杆、金属网等支护材料,班长乔润平等人7 时 25 分进入工作面迎头与夜班人员交接班,随后开始割煤作业,队长何海洲也在工作面迎头。

  跟班副队长张长春和杂工周玉和二人一同入井,7 时 30 分左右到达 505m 水仓处,周玉和开始清理水仓处浮煤,张长春继续向里走,7 时 46 分左右见陈亮亮、张蒲刚二人在 870m 材料堆放处准备搬运 U 型钢棚。

  陈亮亮和张蒲刚二人见材料堆放处存放着一辆空的平板车,抬运物料需上、下平板车,很是不便。张蒲刚提议将平板车移开,陈亮亮随即移开平板车前方的三角阻车器,用一根木背板撬动平板车后部,平板车向前移动后,陈亮亮手抓平板车随车前行,平板车越来越快脱手后快速向下滑行,时间大约是 7 时 48 分。一分钟后,平板车下滑至 505m 水仓处,将正在作业的周玉和撞伤。

  陈亮亮和张蒲刚赶紧追车,7 时 50 分跑到 730m 变坡点时不见平板车踪迹。跑到 505m 水仓处发现了平板车,见平板车后方皮带侧有一个安全帽和一只工靴,但未发现有人。随后二人跑到二部皮带机头处询问乔红锁,得知无人出来后,两人返回工作面迎头向何海洲报告。8 时 20 分左右何海洲、张长春到达水仓处(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发现周玉和在平板车下面。

  何海洲和张长春发现周玉和被压在平板车下面,两人尝试推动平板车却无法移动。随即分头去叫人,8 时 40 分何海洲在二部皮带机头处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同时安排廖平等人去水仓处救人。张长春返回工作面迎头,安排乔润平等人携带手拉葫芦等工具救人。

  乔润平等人利用手拉葫芦将平板车后部吊起后,把周玉和救出,众人用简易担架将周玉和抬运至材料车上,推车至北轨道大巷,随后利用卡轨车牵引将伤者运送出井,9 时 32 分到达副井口。12 时 30 分左右将周玉和送至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13时 35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8 月 3 日 8 时 40 分,调度员杜开泰和调度室主任李艳伟接到井下掘进一队事故报告,8 时 45 分李艳伟向总经理(矿长)赵晓晨等人报告。

  18 时 10 分,新良友煤业向蒲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新良友煤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属迟报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有关规定统计,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84.3 万元。

  作业人员擅自移除平板车前方的三角阻车器,违章推动临时停放在坡道上平板车,造成车辆跑车,将坡道下方作业人员撞伤致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严格落实《11106 回风顺槽辅助运输安全技术补充措施》规定,未在 11106 回风顺槽变坡点下方略大于 1 列车长度的地点(750m 处)安设挡车栏,未在 505m 至 870m 运输区段安装双轨卡轨器(两组);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第四部绞车下部车场(505m 附近)设置躲避硐。

  11106回风顺槽部分运输安全设施没有按规定进行验收便投入使用;未配备临时驻车双轨卡轨器,而是使用道木和移动式三角阻车器代替双轨卡轨器驻车;11106 回风顺槽口至 505m 运输区段已安设的三处挡车栏无法起到拦停空平板车的作用。

  煤矿对运输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带班矿领导、安全员巡回检查流于形式,对辅助运输隐患视而不见,业务部门安全检查对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缺失问题失察。

  潞临公司对新良友煤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矿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反“三违”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1、陈亮亮,男,1992 年 10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掘进一队支护工,负责 11106 回风顺槽的支护材料搬运和顶板支护工作。擅自移除平板车前方的三角阻车器,违章推动临时停放在坡道上的平板车,造成车辆跑车,将坡道下方作业人员撞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张蒲刚,男,1984 年 1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掘进一队支护工,负责 11106 回风顺槽的支护材料搬运和顶板支护工作。互保联保意识不强,发现陈亮亮移开平板车前方的三角阻车器,违章在坡道上人力推车后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新良友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乔润平,男,1974 年 12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掘进一队班组长,负责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是现场施工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当班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新良友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4、张长春,男,1970 年 2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掘进一队副队长、事故当班的跟班队长,负责“三违”人员及安全隐患登记和教育,是跟班期间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新良友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5、何海洲,男,1983 年 5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掘进一队队长,负责掘进一队全面工作,是掘进一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重生产轻安全,没有及时完善505m 至 870m 运输区段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第四部绞车、450m至 920m 轨道及运输安全设施没有按煤矿规定进行验收便投入使用,运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新良友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6、双瑞林,男,1973 年 7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安全员,负责事故当班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职责,反“三违”工作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检查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052)。调离安全检查工岗位。

  7、乔红辉,男,1990 年 11 月出生,群众,新良友煤业生产部运输负责人,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督促掘进一队及时完善505m至870m运输区段辅助运输安全设施,运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王运生,男,1968 年 5 月出生,党员,新良友煤业安监部部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辅助运输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反“三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崔银虎,男,1967 年 8 月出生,党员,新良友煤业运输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管理。作为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督促掘进一队及时完善 505m 至 870m运输区段辅助运输安全设施,运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梁建明,男,1970 年 12 月出生,党员,新良友煤业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井采煤、掘进及采掘辅助运输业务管理和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未督促掘进一队及时完善505m 至 870m 运输区段辅助运输安全设施,运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杨肖岩,男,1969 年 7 月出生,党员,新良友煤业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辅助运输设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马永军,男,1965 年 10 月出生,党员,新良友煤业党支部书记,负责支部党建工作。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赵晓晨,男,1972 年 12 月出生,党员,新良友煤业总经理(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事故迟报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零捌佰肆拾捌元整(¥210,848.00)。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 号)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记 6 分。

  14、张辉,男,1986 年 7 月出生,群众,潞临公司机电部副部长,主持机电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良友煤业机电运输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缺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王伟,男,1989 年 5 月出生,党员,潞临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良友煤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和反“三违”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6、张洋,男,1979 年 6 月出生,党员,潞临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分管机电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对新良友煤业机电运输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诫勉谈线 月出生,党员(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潞临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对新良友煤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18、李聪聪,男,1991 年 6 月出生,群众,蒲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包保二组组员,负责机电专业监管。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良友煤业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9、闫克明,男,1986 年 6 月出生,群众,蒲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包保二组组长,负责包保小组辖区煤矿安全监管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良友煤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诫勉谈线 月出生,党员,蒲县应急管理局机电管理股副股长,负责包保新良友煤业机电运输专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良友煤业运输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1.新良友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之 规 定 , 建 议 对 新 良 友 煤 业 处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整(¥1,000,000.00)的罚款。

  2.新良友煤业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新良友煤业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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